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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厚强与重庆有啊农业股份合作社、傅汝进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厚强,重庆有啊农业股份合作社,傅汝红,重庆市沙坪坝区恒康之家老年护养院,傅汝进,傅汝丽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682号原告:胡厚强,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冬华,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有啊农业股份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石院村石院子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1060891480276。法定代表人:傅汝红,职务不详。被告:傅汝红,女,1973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恒康之家老年护养院,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石院村石院子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37X686。法定代表人:傅汝进,职务不详。被告:傅汝进,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傅汝丽,女,1968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厚强诉被告重庆有啊农业股份合作社、傅汝红、重庆市沙坪坝区恒康之家老年护养院、傅汝进、傅汝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厚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厚强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交纳2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厚强负担。审 判 长  龚陵川人民陪审员  许前华人民陪审员  蒋雪梅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