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督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潘政伟申请湖州华宁织造有限公司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政伟,湖州华宁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浙0521民督00068号申请人潘政伟,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被申请人:湖州华宁织造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白彪村。法定代表人:陈水弟。申请人潘政伟于2016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湖州华宁织造有限公司欠申请人工资款的劳动合同、证明各1份,要求被申请人湖州华宁织造有限公司给付工资款16500元。本院经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据此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湖州华宁织造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潘政伟工资款165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 腾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顾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