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托克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文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鄂托克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文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272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鄂托克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6163326-6,地址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阿尔巴斯街。法定代表人王虎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银钢,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文魁,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文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3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3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韩 飞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