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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国与蒙建峰、田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和,蒙建峰,田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907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和,男,1958年2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蒙建峰,男,1965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田凤,女,1970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2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张国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蒙建峰、田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蒙建峰在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12个月;二、冻结被执行人蒙建峰银行存款30万元(未含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桂芳彪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