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执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马传新、马传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传新,马传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1215号申请执行人马传新,女,1960年6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马传祥,男,1954年5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马传新与马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6)鲁0103民初2706号民事调解书中,查明被执行人马传祥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传新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马传祥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03民初270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雅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