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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官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汤筱箐与蒋建平、曹祥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筱箐,蒋建平,曹祥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官民初字第864号原告汤筱箐。委托代理人蒋丽,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建平。被告曹祥琴。原告汤筱箐与被告蒋建平、曹祥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筱箐的委托代理人蒋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建平、曹祥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筱箐诉称:蒋建平因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其借款,2015年4月3日,双方对借款往来进行结算,蒋建平出具借条,确认借款金额为33万元,后蒋建平偿还88000元,现尚结欠到期借款72000元。经其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蒋建平立即归还借款72000元,并承担此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本案诉讼费。审理中,汤筱箐以曹祥琴系蒋建平妻子为由,申请追加曹祥琴为本案被告,要求曹祥琴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蒋建平、曹祥琴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汤小箐与蒋建平原有借贷往来。2015年4月3日,蒋建平向汤筱箐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汤筱箐现金33万元,每月还款2万元正,于2016年5月还清,前面欠条全部作废。嗣后蒋建平偿还借款88000元,至2015年12月,蒋建平尚结欠已到期借款72000元。2015年12月22日,汤筱箐诉至本院。另查明:蒋建平与曹祥琴系夫妻关系,现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蒋建平出具的借条、蒋建平与曹祥琴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汤筱箐与蒋建平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蒋建平向汤筱箐出具借条后,至2015年12月到期债权16000元,已偿还88000元,尚结欠汤筱箐到期借款7200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蒋建平应及时偿还该借款,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该借款发生在蒋建平与曹祥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曹祥琴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蒋建平、曹祥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蒋建平、曹祥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汤筱箐借款72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蒋建平、曹祥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60元,由蒋建平、曹祥琴负担。该款已由汤筱箐垫付,本院不作退还,蒋建平、曹祥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汤筱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陈 智人民陪审员 陆 菲人民陪审员 吴 丹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翟燕芬书 记 员 陈思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