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0802执1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与张鹏程、曹国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张鹏程,曹国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陕08**执15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地址榆林市榆阳区。负责人刘霄。被执行人张鹏程。被执行人曹国玲,系张鹏程之妻。本院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与张鹏程、曹国玲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阳公证执字第351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常张鹏程、曹国玲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831.83元及利息8658.08元,共计409489.91元;负担案件执行费6040元。但被执行人张鹏程、曹国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0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5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小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