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执异53号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杜小虎、张思源与杜从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小虎,张思源,杜从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异53号异议��杜小虎,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大富,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张思源,居民。被执行人杜从和,居民。案外人刘花,居民。本院在执行张思源与杜从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杜小虎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杜小虎称,法院查封的房屋由异议人已经购买,系异议人所有,要求撤销(2015)赣执字第3504号裁定,解除被查封房屋。申请人张思源称,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不成立,要求驳回。经审查,本院在执行张思源与杜从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1日依法作出(2015)赣执字第3504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杜从和名下的位于青口镇孙沙村房屋一幢。案外人杜小虎以该房其于2015年2���2日在杜从和手中买得,已取得所有权为由,提出异议,要求撤销(2015)赣执字第3504号执行裁定,解除被查封房屋。本院认为,案外人杜小虎以被查封财产系其已购买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因异议人没有提供其已取得涉案房屋法定所有权相关证据,异议人对被查封的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故其请求撤销执行裁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杜小虎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万方绪审 判 员 董自然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