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5民初第14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伏跃成与秦自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跃成,秦自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2325民初第1469号之一原告:伏跃成,男,汉族,奇台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奇台县,农民。委托代理人:齐生荣,奇台新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自义,男,汉族,奇台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奇台县,农民。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石志亮代理审判员 白 轩人民陪审员 许明辉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