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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民初第14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伏跃成与秦自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跃成,秦自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2325民初第1469号之一原告:伏跃成,男,汉族,奇台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奇台县,农民。委托代理人:齐生荣,奇台新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自义,男,汉族,奇台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奇台县,农民。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石志亮代理审判员  白 轩人民陪审员  许明辉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