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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任廷树与王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廷树,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198号申请执行人任廷树,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人,住邢台市威县。被执行人王波,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云梦县人,住云梦县。申请执行人任廷树与被执行人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廷树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债权为1131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902执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作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