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4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金平与张美珍、白振华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平,张美珍,白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589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平,男,1980年10月28日生,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张美珍,女,1972年1月2日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白振华,男,1975年10月28日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美珍、白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0624民初5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肖 继 宏审判员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