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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秀兰与庞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兰,庞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55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兰,女,汉族,1956年6月8日生,教师。被执行人庞丽,女,汉族,1985年8月1日生,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秀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庞丽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经部分履行给付,申请人张秀兰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2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