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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文有申请执行苏志忠、武彩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有,苏志忠,武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294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有,男,汉族,1966年3月24日生,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苏志忠,男,汉族,1979年9月16日生,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武彩霞,女,汉族,1983年11月10日生,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文有申请执行苏志忠、武彩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26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