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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武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武某某借款1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被执行人张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经本院住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6年8月7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武某某借款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若被执行人张某某不按期履行,则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执11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骁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