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贺利萍与陈燕飞、陈利霞、陈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利萍,陈燕飞,陈利霞,陈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915号申请执行人贺利萍,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陈燕飞,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陈利霞,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陈春梅,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贺利萍与陈燕飞、陈利霞、陈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8363民事判决书,权利人贺利萍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及该款从2013年4月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借款700000元从2013年3月9日起至2013年10月1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借款400000元从2013年10月2日起至2013年10月11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380元、保全费2120元、执行费10370元。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一套,因评估、拍卖该查封房产耗时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9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毛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