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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祁执字第23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铁刚与许韶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铁刚,许韶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祁执字第23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马铁刚。被执行人:许韶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祁县人民法院(2014)祁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确定的期限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韶裕所有的工资存款每月1,500元(从2017年7月份开始,直至总额达到5,00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忠杰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旭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