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祁执字第23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铁刚与许韶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铁刚,许韶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祁执字第23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马铁刚。被执行人:许韶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祁县人民法院(2014)祁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确定的期限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韶裕所有的工资存款每月1,500元(从2017年7月份开始,直至总额达到5,00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忠杰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旭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