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国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兰,郑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5执15号申请人:杨玉兰,女,195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郑国祥,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申请人杨玉兰与被执行人郑国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衢龙小民初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6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65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郑国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825执15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银翔代理审判员 汪智敏审 判 员 吴红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毛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