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水波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水波,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9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水波,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南区。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与祥宾路交汇处川宇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赵海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19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4×××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90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丽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