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与任国富、司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任国富,司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369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代表人解艳峰,主任。被执行人任国富,男,汉族。被执行人司立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申请执行任国富、司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涉案财产已评估待拍卖中,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红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乌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