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玲与康基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玲,康基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203号申请执行人王玲。被执行人康基哲。上列当事人之间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4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生效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391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4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437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革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