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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孝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高某,××族。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以被告李某现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了合法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长  郭立香审判员  任文婉审判员  张忠和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