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31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中山市乔达包装有限公司与王彩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乔达包装有限公司,王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31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乔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新丰中路。法定代表人盛明。被执行人王彩英,女,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原告中山市乔达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彩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王彩英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乔达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87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0.99元。因义务人王彩英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山市乔达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向被执行人佛山市范围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顺德区范围内有位于容桂街道扁滘社区兴华东路1号佛罗伦斯柏悦湾花园166号汽车位及7座803号房产,现上述房产分别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401-1号案,本院(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220号案查封,本案于2016年4月7日对上述房产办理轮候查封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到期如需续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上述财产被转移的风险],待首封案件处理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有车牌粤X×××××号汽车,本院依法查封,现因去向不明,暂不能扣押处理。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48223.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轮候查封的房产及待扣押的汽车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31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明执行员 梁国祥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祉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