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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1366号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李某,孙某申请李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奔民初字第287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某于2016-7-1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执11366号案件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习学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