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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冯占祥与周忠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占祥,周忠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冯占祥,个体户。被执行人周忠山,农民。关于冯占祥与周忠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忠山向申请执行人冯占祥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民币36000元及利息(从农历2012年7月2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50元、执行费880元。但被执行人周忠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忠山一直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等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