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3刑更1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谭进二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进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刑更1814号罪犯谭进二,男,汉族,1967年8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7日作出(2001)湛中法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谭进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8月9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罪犯谭进二曾减刑四次共六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于2016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认为罪犯谭进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谭进二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谭进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达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8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4次,表扬1次,并于2015年度获得“兵团级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谭进二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进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期限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晓 钊代理审判员 帕哈提·阿不都吾甫代理审判员 艾山江 · 热合曼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恒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