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3刑更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张亚坚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亚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刑更2001号罪犯张亚坚,男,汉族,1981年5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服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2日作出(2004)阳中法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亚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同之前所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6月2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罪犯张亚坚曾减刑一次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于2016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认为罪犯张亚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张亚坚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亚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达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表扬6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张亚坚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亚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期限自2023年12月25日起至2029年12月24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晓 钊代理审判员 帕哈提·阿不都吾甫代理审判员 艾山江 · 热合曼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恒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