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某有限公司诉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29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西宁,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019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剩余购车款35854元及垫付的保险费18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19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剩余购车款35854元及垫付的保险费18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19元及执行费715元。于2016年8月5日前一次性兑付完毕。执行费715元由被执行人刘某某承担,待兑付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2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