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3刑更1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周珍进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珍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刑更1820号罪犯周珍进,男,汉族,1976年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服刑。2007年8月21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丽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珍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4日以(2005)浙刑二复字第12号刑事判决,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8月21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罪犯周珍进曾减刑一次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于2016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认为罪犯周珍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周珍进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珍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达98%以上。该犯先后获得记功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表扬9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周珍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珍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期限自2025年7月30日起至2032年7月29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晓 钊代理审判员 帕哈提·阿不都吾甫代理审判员 艾山江 · 热合曼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恒 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