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袁宝昌与徐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宝昌,徐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120号申请执行人袁宝昌。被执行人徐晗。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袁宝昌与被执行人徐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洮交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该生效判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经过协商立即交付现金人民币1.5万元,申请执行人袁宝昌同意本院作出的(2015)洮交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双方已经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2015)洮交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协议,被执行人并已经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洮交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奎忠审判员 金安宁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秋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