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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3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潘连梅与吴绍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连梅,吴绍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3818号原告潘连梅,市民。被告吴绍凤,成年,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连梅与被告吴绍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连梅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连梅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连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连梅负担(原告潘连梅已预交)。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湘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