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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30执250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蓝旗支行与冯泽宾、焦卫星、刘满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蓝旗支行,冯泽宾,焦卫星,刘满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0执250之一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蓝旗支行,地址正蓝旗上都镇。被申请执行人冯泽宾,住正蓝旗。被申请执行人焦卫星,住正蓝旗。被申请执行人刘满涛,住正蓝旗。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蓝旗支行申请执行由正蓝旗公证处出具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2)蓝证字农贷第09号强制执行公证书一案,因被执行人冯泽宾、焦卫星、刘满涛未按指定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申请执行人冯泽宾、焦卫星、刘满涛所有的存款或其它款项,同时可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冯泽宾、焦卫星、刘满涛所有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郅  国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新吉勒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