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72财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江苏远东物流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南通市新华钢绳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远东物流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南通市新华钢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财保353号申请人:江苏远东物流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青年西路43号新海通大厦13层。代表人:王浩,总经理。被申请人:南通市新华钢绳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竹行镇南首。法定代表人:葛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江苏远东物流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通市新华钢绳有限公司发生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市新华钢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江苏远东物流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远东物流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江苏远东物流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对被申请人南通市新华钢绳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0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三、申请人江苏远东物流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 毅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