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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吉平与兰天明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吉平,兰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242号申请人赵吉平,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兰天明,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银川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吉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兰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提供财产,现申请人赵吉平向本院提出终结(2014)鄂托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托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继宏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