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6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黎城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李某某诈骗、盗窃罪罚金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6)晋0426执255号 李某某: 黎城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你诈骗罪、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的(2011)黎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一、缴纳罚金3500元,违法所得1600元。 二、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开户银行:山西省黎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 户名:黎城县人民法院 账号:466103010300000020882 电话:6560110 执行员 张琳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天笑 风险提示 一、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将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