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付某与魏某某、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魏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391号申请执行人付某被执行人魏某某被执行人贾某某申请执行人付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05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付某称与被执行人魏某某、贾某某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3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