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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5行审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王绪群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王绪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05行审135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少珩,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伟,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绪群,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11日向我院申请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5)第4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为:王绪群未经批准,于2014年10月非法占用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坡西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农用地7268.2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6306.06平方米、未利用地962.21平方米)建设的养殖厂房(形似厂房)改变设施农用地备案用途为生产家具使用(该宗地为王绪群2013年3月建成的祥云养鸭场,2013年6月建成的形似厂房的一层养殖用房2栋、二层楼房2栋、简易房屋2间,并圈建起一封闭院落)。截止立案调查时,地上建筑物未发生变化。已投入使用。建成建筑面积约6000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该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1、责令王绪群将非法占用的7268.27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坡西村民委员会。2、限王绪群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坡西村民委员会6306.06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王绪群非法占用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坡西村民委员会6306.06平方米农用地(其他农用地)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126121元;对其非法占用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坡西村民委员会962.21平方米未利用地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计14433元;以上共计罚款140554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5)第4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作出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依法催告仍未全部履行。现申请人请求法院拆除王绪群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坡西村民委员会6306.06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5)第4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王绪群既不提起诉讼,又未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准予拆除王绪群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坡西村民委员会6306.06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本案由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斌审判员 刘 杰审判员 段 磊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