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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韩春梅与张东祥、何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春梅,张东祥,何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185号申请执行人韩春梅,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东祥,个体户。被执行人何美玲,系张东祥之妻,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春梅与被执行人张东祥、何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陕0802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时机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1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凯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