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辖终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辖终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2号楼2层办公B-207-161。法定代表人:雷鸣,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荆丰村。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680号创业园31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黄晓杰,董事兼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5号甲。法定代表人:杨庆友。上诉人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酷我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知民初字第493-辖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该案案由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侵权的司法解释,该类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和网络服务器均在北京市海淀区,根据原审原告主张事实和理由,该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除违反地域管辖外,原审法院在立案受理程序明显不合理,被上诉人为提高管辖,故意将已经起诉的以专辑列表为单位的案件撤诉,再将所有不同案件合并成了一个案件,根据一案一立原则,原审法院不应受理该案。对于级别管辖范围,也应遵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颁布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水渡石公司)答辩称,首先,该案两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青岛分公司)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答辩人在联通青岛分公司的住所地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其次,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起诉是基于同一侵权行为所提起的,被答辩人所称按照独立专辑立案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级别管辖权。综上,被答辩人提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查明,淘宝公司、上海水渡石公司起诉称,北京酷我公司未经授权,擅自通过其主办及运营的酷我音乐平台,向公众提供淘宝公司、上海水渡石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全世界都停电》等5首音乐作品。联通青岛分公司和北京酷我公司通过其联合推出的“沃酷我—包流量畅听”服务向手机客户端用户进行收费,牟取非法利益。北京酷我公司、联通青岛分公司合作传播侵权内容,给起诉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北京酷我公司停止通过“酷我音乐”平台向公众提供淘宝公司、上海水渡石公司享有独家著作权权益的音乐作品;判令联通青岛分公司停止通过“沃酷我—包流量畅听”向公众提供相关音乐作品/制品;判令北京酷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五万元;判令北京酷我公司、联通青岛分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原审法院受理该案后,淘宝公司、上海水渡石公司又以北京酷我公司擅自通过其主办及运营的酷我音乐平台,向公众提供淘宝公司、上海水渡石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907首音乐作品,联通青岛分公司和北京酷我公司通过其联合推出的“沃酷我—包流量畅听”服务向手机客户端用户进行收费,扩大了侵权范围为由,申请将上述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北京酷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907万元。淘宝公司、上海水渡石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北京酷我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及手机客户端提供在线播放以及下载服务,还通过手机客户端“包流量畅听”活动与联通青岛分公司合作提供下载服务相关证据的公证书。本院认为,该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属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被侵权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原审被告之一联通青岛分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淘宝公司、上海水渡石公司选择向联通青岛分公司住所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该案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907万元。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之一联通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所提其他上诉理由,则不属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本院在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不予审查。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光审 判 员 丛燕燕代理审判员 李红雁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仝向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