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82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国网吉林双辽市供电有限公司与双辽市融通商贸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吉林双辽市供电有限公司,双辽市融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246号申请执行人,国网吉林双辽市供电有限公司,地址双辽市辽河路885号。法定代表人张尧,经理。被告双辽市融通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双辽市东明镇法定代表人姜艳霞,经理。国网吉林双辽市供电有限公司与双辽市融通商贸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双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规定:一、被告于2015年10月1日前给付原告电费136403.31元。二如果被告逾期给付原告电费,原告放弃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如被告逾期给付电费,被告按双方合同约定给付原告违约金26324.80元。案件受理费1777.50元由被告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2执2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刘凤华审判员 : 陈 霞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树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