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洮南市经济开发区诚旭建设有限公司与洮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洪润、潘宏伟因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洮南市经济开发区诚旭建设有限公司,洮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洪润,潘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128号申请执行人洮南市经济开发区诚旭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洮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周洪润被执行人潘宏伟申请执行人洮南市经济开发区诚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洮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洪润、潘宏伟因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洮黑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上述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的提级执行,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受理转交其他法院执行,故在本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的提级执行,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受理转交其他法院执行,符合终结案件执行要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洮黑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奎忠审判员 金安宁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秋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