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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与田聪锋、李战晓、董会国、康晓燕、李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田聪锋,李战晓,董会国,康晓燕,李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9执2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住所地伊川县城关镇。负责人:陈晓亮,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田聪锋,男,1984年生,汉族,住所地伊川县鸦岭乡。被执行人李战晓,女,1986年生,汉族,住所地伊川县鸦岭乡。被执行人董会国,男,1985年生,汉族,住所地伊川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康晓燕,女,1985年生,汉族,住所地伊川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李宏飞,男,1987年生,汉族,住所地伊川县白沙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与田聪锋、李战晓、董会国、康晓燕、李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民金初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田聪锋、李战晓、董会国、康晓燕、李宏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田聪锋、李战晓、董会国、康晓燕、李宏飞偿还借款45788.66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聪锋、李战晓、董会国、康晓燕、李宏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能力履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于2016年7月22日书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田聪锋、李战晓、董会国、康晓燕、李宏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田聪锋、李战晓、董会国、康晓燕、李宏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现立审 判 员  韩敬章代理审判员  方政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