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执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行与吕先胜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行,吕先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08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行,住所地颍上县人民东路,组织机构代码15222239-0。法定代表人:李鑫,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华,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该行副经理。被执行人:吕先胜,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行与被执行人吕先胜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吕先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吕先胜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本院多次查找未果。经网络查询吕先胜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采取其他调查措施,也未发现吕先胜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宋桂宝审判员 万 驰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修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