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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2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于淑华与任少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人于淑华,任少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2执444号申请执行人人于淑华,女被执行人任少堂,男于淑华申请任少堂人格权纠纷一案,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任少堂执行款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