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5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某农资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农资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838号申请执行人某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某农资有限公司借款43000元、承担担保购车款29200元及利息的连带保证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1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8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某农资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周立军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建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