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冯某与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冯某。被执行人常某。本院在执行冯某、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冯某借款3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14日当庭兑现50000元,下欠270000元从2016年7月14日起每6个月偿还30000元,直至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金60000元及全部利息。如按期不能履行,则可以执行全部义务,由常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10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永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