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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伟、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高建国,高冬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2执514号申请执行人:黄伟,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高建国,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高冬青,女,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黄伟与被执行人高建国、高冬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台临商初字第3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伟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人6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高冬青实施司法拘留措施,因被执行人高建国外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2月3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2执5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宝富审 判 员 沈良富执 行 员 姜先达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