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91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91民初256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90年7月2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李光文,系叶集区司法局孙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汉族,1989年10月13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原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人民法院,现为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刘荣华人民 陪 审员 刘 磊人民 陪 审员 汤 灿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蔡晓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