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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与蒋松原、鲍美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蒋松原,鲍美荷,林远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1163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住所地:仙居县环城南路374号。法定代表人:谢桔茂,系行长。委托代理人:钟敏,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王雅莹,系该行职工。被告:蒋松原,女,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鲍美荷,女,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林远法,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为与被告蒋松原、鲍美荷、林远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4月21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于2016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5元,减半收取2197.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3967.5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郭晓燕代理审判员  顾洁苗人民陪审员  陈建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代书 记员  徐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