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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东阳市葛山镇盛发钢管租赁站与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金磐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葛山镇盛发钢管租赁站,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金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1262号原告:东阳市葛山镇盛发钢管租赁站被告: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金磐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东阳市葛山镇盛发钢管租赁站和被告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金磐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胡学亮审 判 员  刘建挺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付德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