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解春红申请郭长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春红,郭长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解春红,女,1979年9月2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郭长君,男,1970年2月2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解春红与被执行人郭长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第62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被告郭长君于2016年3月15日给付原告解春红借款本息合计220万元,被告郭长君逾期不给付借款本息,自逾期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本金189.1万元按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由被告郭长君承担;剩余122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解春红。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现尚未进行实体处理。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702民初字第6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初贵松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郭玉魁 来源:百度搜索“”